中南民族大学科研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2022-06-25

 

中南民族大学科研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绿茵体育官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科研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研评价体系,规范科研评价活动,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研究导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决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以下简称“五唯”)的顽瘴痼疾,加快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研评价体系,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评价内容。我校教职工以“中南民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具有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活动及其成果。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项、成果应用,以及其他科研相关工作等,不含学科平台、荣誉称号等业绩。学校根据不同学科、不同岗位的特点,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条 评价原则。突出质量导向,重点评价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全面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坚持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坚持底线原则,避免评价结果运用的功利化和短视化、评价指标单一化。

第五条 评价方式。坚持分类评价,针对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对策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制定不同评价指标。坚持综合评价,对科研人员从思想政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进行全方位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和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重点考核论文、著作、决策咨询报告等代表性成果的政治立场、理论创新、学术贡献和社会影响。完善同行评价,突出同行专家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坚持专家意见为主,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

第六条 评价对象。各单位根据本学科发展实际,以质量为导向,采取代表作评价和同行评价的方式,对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与科研成果进行学术评价,重点考察科研工作的创新水平、科学价值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和实际效果。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对科研工作的要求,确定科研工作量化评价指标,采取目标评价和增值评价的方式,对单位的科研工作进行管理评价,重点考察各单位年度科研目标达成度、增值度和标志性成果完成度。

 

第二章 评价的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科学研究发展院根据各评价指标的学科及业界认可度,强化科学研究实绩,按照质量、贡献和影响,制定相应分级分类评价指导方案,作为各类考核评价的统筹参考标准。不同类别评价指标不作横向比较。

第八条 科研项目评价。根据学科和研究内容不同,分为人文社科类项目(含艺术创作项目)和自然科学类项目,主要以项目来源、学术影响、研究任务、社会贡献和经费体量等为评价标准。

第九条 科研成果评价。根据科研成果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学术著作类、学术论文类、知识产权类、标准类、艺术实践类和科普作品类成果等。

1.学术著作类成果。主要以著作的学术影响与创新性、出版机构影响力等为评价标准。

2.学术论文类成果。学术论文主要以其科学价值和创新水平为评价标准,并兼顾各学科的差异。对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发表在一般期刊且学术影响较大的论文,均纳入评价范围。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论文发表期刊、学术会议的具体范围,采取学科推荐与同行评议相结合方式进行,先由各单位学术委员推荐,再由校学术委员会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确定。

3.知识产权类成果。主要以知识产权类成果的影响及对社会的贡献度为评价标准。

4.标准类成果。主要以标准类成果的社会影响力、解决国家急需的“卡脖子”关键技术为评价标准。

5.艺术实践类成果。主要以艺术创作和成果展演展示的社会影响力为评价标准。

6.科普作品类成果。主要以科普作品的传播和展示的影响力为评价标准。

第十条 科研奖项评价。主要以奖项的影响力、支撑学科评估的贡献度等为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成果应用评价。成果应用主要包括决策咨询报告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两类。决策咨询报告主要以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和质量为评价标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以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评价标准。

 

第三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登记与认定。科研人员个人须在科研管理系统申报登记本人科研活动及其成果;科学研究发展院根据本办法对科研工作进行初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提交各单位;各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

科研人员对科研评价结果的认定出现异议时,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提出认定意见,报科学研究发展院审核后,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需要,分类选择、综合运用评价结果,具体运用方式和要求按照学校相应工作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分类分级标准的运用要破除“五唯”,尊重学科特色和成果多样性特点,注重代表性成果评价和同行评价,突出质量、贡献和影响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发展院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和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工作实际,适时调整、修订和完善分类评价指导方案;对于本办法及评价指导方案中未涉及到的科研相关指标,按规定程序予以增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科研工作实际,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对本单位内部科研活动的考核评价自主制定细则,建立学科同行专家评议库,并报科学研究发展院备案。

第十七条 对在科研活动和科研评价中弄虚作假、侵害他人利益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应科研认定,并按学校学术诚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实施,由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解释。原《中南民族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民大发〔20183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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