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绿茵体育官网

中南民族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22-06-28



第一章    

第一条  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等相关文件,以“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的经费,包括校外获取的科研项目经费和校内预算自主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含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校基金、项目配套经费、校拨科研团队和科研机构经费等,下同)。

第三条  经费管理的基本要求是:遵守财经制度,执行预算支出标准,合理节约使用,加强目标管理,确保按期决算。经费必须全额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管理,集中核算。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

有关职能部门是指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和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二级单位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属学院、机关部处室、教辅单位、直属单位等。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主体责任。

第五条  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管理;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编制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人事处负责科研人员的管理;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科研经费相关采购工作;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的管理;审计处负责按照要求对受托项目经费实施审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实施进度,监管项目经费的执行。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预算及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预算分配与经费支出

第八条  校外获取的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主管单位的立项批复或通知确定。校内预算自主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综合考虑科研人员科研需求及能力、科研活动开展、科研团队和机构建设发展、上年度科研经费到账、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项目绩效评价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项目经费一般由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组成。

第十条  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以下支出类别:

(一)设备费

自然科学类项目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社会科学类项目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

自然科学类项目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社会科学类项目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校内预算自主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开支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内预算自主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校内人员。

第十一条  间接经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支出等。

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比例提高到不超过60%。

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间接经费支出类别,具体包括以下:

(一)管理费,是指支付学校日常管理中的相关费用。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中管理费预算额度为到账经费总额的5%。

(二)绩效支出,是指项目团队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应体现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向创新绩效突出的个人倾斜。项目团队提取科研绩效应以项目的年度进展、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的结论为依据。

(三)其他支出,是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以及自然科学类项目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通用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纸张、办公用品等耗材类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间接经费实行总额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经费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对于无间接经费预算科目的科研项目,管理费从项目经费总额中支出,按到账经费总额的5%提取。

第十四条  校内预算自主安排的项目经费不开支间接经费。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调剂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及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经费支出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简要说明。财务处和科学研究发展院应当对科研经费预算的编报工作给予指导,并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一)设备费调剂

自然科学类项目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申请调减的,还须报科学研究发展院和财务处审批;申请调增的,还须由科学研究发展院会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批。

社会科学类项目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学研究发展院审批。

(二)劳务费、业务费调剂

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三)间接经费调剂

间接经费的调剂,需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科学研究发展院、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预算总额不得调增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求,项目负责人可申请调减用于直接经费

社会科学类项目项目在研期间,间接经费预算总额不得调增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求,项目负责人可申请调减用于直接经费;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可依据项目结题等级,申请调整间接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经费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支出范围列支,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无需编制项目预算,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于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持单位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经费,各经费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外拨合作经费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和审批制度,根据合同(任务书)中批复的合作单位和额度转拨经费。外拨合作经费作为项目经费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申请转拨经费须提供科研项目项目合同(任务书)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经二级单位、科学研究发展院及财务处审批后执行。校内预算自主安排的科研项目不支持经费外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的,需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其主持的在研项目办理依托单位变更手续,并及时将该项目剩余经费转拨至新依托单位,转出经费已获得的科研奖励应退还学校。校内预算自主安排的项目经费不办理转拨,其剩余经费由学校统筹。

若确有困难未变更依托单位的项目,其负责人需在离职前,指定校内在职的项目联系人,并向科学研究发展院、财务处备案,项目及经费管理继续由学校负责。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被终止、撤销或无法完成的,项目团队及个人应退回已提取的科研绩效、已获得的学校科研奖励及配套经费。

第二十五条  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领用和报销须经相关负责人审签。

(一)单笔经济业务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经济业务支出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学院科研副院长)审批;

(三)单笔经济业务支出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学院科研副院长)、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签;

(四)单笔经济业务支出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除按第(三)项规定执行外,还须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五)已履行校领导审批程序的采购合同,报销时严格按照合同付款的金额低于50万元的单笔经济业务,无需再经校领导审批;

(六)校内预算自主安排的项目经费报销审签额度,按照学校经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决算与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如实编制项目决算,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准确,经费支出合法、有效。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制项目决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决算需经二级单位和科研、财务等部门审核后报出。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项目续研和新项目预研需求。项目结题后,项目团队应明确后续研究和结余经费使用计划。校内预算自主安排的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学校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项目未通过验收、终止等原因剩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剩余经费。被撤销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将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原渠道退回。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不定期开展经费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结余经费使用后续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机制。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二)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三)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四)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五)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六)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建立项目经费管理项目负责人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并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纳入师德师风一票否决事项。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机制。在校内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重点是外拨经费、绩效支出、结余经费使用等)、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科研人员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统一纳入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造成学校重大经济、名誉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校内预算自主安排的项目经费和使用应有利于推动学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双一流”建设,二级单位要加强对校内预算自主安排的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从科研经费中支出的劳务费及绩效支出等人员支出费用,由学校依法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加的纵向科研项目,其转入学校的合作经费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在研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可按照本办法执行,涉及间接经费调剂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解释。原《中南民族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民大发〔2020〕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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