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使用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和学校相关文件,以“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间接经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支出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校内预算自主安排的项目经费(含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校基金、项目配套资金、校拨科研团队和科研机构经费等)不开支间接经费。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间接经费的核定与学校在项目主管单位的信用等级挂钩,由学校统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经费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五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比例提高到不超过60%。
第六条 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第七条 间接经费的调剂,需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科学研究发展院、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
间接经费预算总额不得调增;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求,项目负责人可申请调减用于直接经费。
(二)社会科学类项目
项目在研期间,间接经费预算总额不得调增;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求,项目负责人可申请调减用于直接经费。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可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申请调整间接经费比例。具体比例为:
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经费比例不再提高。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学校按项目批复的间接经费预算全额计提。间接经费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及其他支出,分别为:
(一)管理费是指支付学校日常管理中的相关费用。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中管理费预算额度为到账经费总额的5%。
(二)绩效支出是指项目团队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应体现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向创新绩效突出的个人倾斜。项目团队提取科研绩效应以项目的年度进展、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的结论为依据。
(三)其他支出是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以及自然科学类项目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通用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纸张、办公用品等耗材类经费支出。
第九条 科研项目被终止、撤销或无法完成的,项目团队及个人应退回已提取的相应科研绩效、获得的科研奖励及配套经费。
第十条 绩效支出一律通过个人收入系统发放,零现金支付,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领,相应税款由财务处按标准代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纵向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解释。原《中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民大发〔2020〕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