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备案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21〕27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实行经费“包干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三条 项目经费采用“规矩在先、责任自负、科学抽查、违规必究”的管理模式。在充分放权的基础上,明确权责边界,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是指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和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属学院、机关部处室、教辅单位、直属单位等。二级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经费使用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自觉接受项目主管单位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项目经费不分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条 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到账经费总额的5%计提。除管理费之外的其他项目经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经二级单位、财务处、科学研究发展院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项目续研和新项目预研需求。项目结题后,项目团队应明确后续研究和结余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终止、撤销的项目,经费按项目主管单位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不定期开展经费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结余经费使用、后续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机制。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二)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三)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四)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五)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六)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经费管理项目负责人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并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纳入师德师风一票否决事项。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经费管理信息公开机制。在校内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重点是外拨经费、绩效支出、结余经费使用等)、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科研人员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统一纳入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造成学校重大经济、名誉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纵向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解释。原《关于落实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和项目验收“备案制”改革试点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