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 -绿茵体育官网

中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
2022-06-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以科研项目形式予以资助使用,目的在于提升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在校优秀学生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创新团队、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鼓励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提升学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等。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

第四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助遵循“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公平公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科研副校长为副组长,科学研究发展院、研究生院、财务处、人事处、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学研究发展院。

经费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有关职能部门是指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和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二级单位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属学院、机关部处室、教辅单位、直属单位等。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教职工承担项目的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承担项目的管理;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编制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人事处负责科研人员的管理;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项目经费相关采购工作;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的管理;审计处负责按照要求对受托项目经费实施审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七条  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申请,审核项目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保障与跟踪项目的实施,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为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经费的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项目资助类型包括自主选题专项、重大项目(成果)培育专项、社会服务专项、平台支持专项、后期资助专项、研究生学术创新基金项目及其他专项。

(一)自主选题专项。主要支持科研人员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提升科研人员基本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自主选题专项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二)重大项目(成果)培育专项。主要支持科研人员为争取国家级重大项目和成果开展的研究。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三)社会服务专项。主要支持科研人员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的研究。社会服务专项不定期发布指南,实行“揭榜挂帅制”。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四)平台支持专项。主要支持科研平台为聚焦研究方向,提升科研能力,加强梯队建设开展的研究。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五)后期资助专项。主要支持科研人员出版已基本定稿且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术专著。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

(六)研究生学术创新基金项目。主要支持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的研究。研究生学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另行制定。

(七)其他专项。主要支持科研人员为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开展的研究。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强的研究能力,较好的研究基础。除研究生学术创新基金项目以外,申请人应为学校正式在岗人员。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

第十二条  各类专项的青年项目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成果)培育专项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领域有较高的影响力和较强的团队组织能力。

第十四条  社会服务专项的申请人,须实际对接地方企事业单位提出的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

第十五条  平台支持专项的申请人,须为科研平台成员。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术创新基金项目须有明确的指导教师。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以项目库形式开展项目资助工作,采取“立项入库,资助出库”的方式进行。各专项项目经费,由科学研究发展院根据年度预算,综合考虑在校科研人员科研需求及能力、科研活动开展、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项目绩效评价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项目每年集中受理入库申请。申请人应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二级单位负责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对通过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入库资格。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申请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发展院根据当年基本科研业务费总体预算和项目入库情况,确定出库项目数量和资助额度,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研究计划和研究内容。确需做出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学研究发展院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资助期满30日前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科学研究发展院每年定期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学研究发展院批准;科学研究发展院也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二)项目负责人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

(五)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被终止实施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项目。项目剩余资金由学校统筹用于资助其他项目研究。

第六章  支出与决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支出范围按照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费报销审签额度按照学校经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资助采取一次核定,分批拨付的方式。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经费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学校和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团队项目续研和新项目预研需求。

第七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取得的成果,必须标注“中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助(编号)”(英文为: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grant numberⅹⅹⅹⅹ)

三十四  鼓励项目研究成果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报告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三十六  学校加强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不定期开展经费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结余经费使用后续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二)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三)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四)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五)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六)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项目负责人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并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纳入师德师风一票否决事项。

第三十九条  建立项目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机制。在校内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科研人员监督。

第四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统一纳入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健全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造成学校重大经济、名誉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解释。原《中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民大发〔2017〕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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