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释放创新创造活力,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市场方式委托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移转化、方案制定、专项规划、科研协作等项目的经费。
第三条 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经费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有关职能部门是指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和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二级单位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属学院、机关部处室、教辅单位、直属单位等。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管理;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编制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人事处负责科研人员的管理;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科研经费相关采购工作;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的管理;审计处负责按照要求对受托项目经费实施审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七条 二级单位是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职责,为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实施的进度和经费的合理合规使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预算及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横向科研合同必须以“中南民族大学”名义签订,加盖“中南民族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科研合同。
第十条 横向科研合同起草与审签流程:
(一)合同起草。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协商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使用科技部发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学校制定的制式合同;委托方对合同文本有特别要求的,双方可协商另行制定。涉外合同应当包括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审批与签订。项目负责人通过oa系统提交合同审核申请,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由科学研究发展院、审计处和学校法制办公室审查,根据合同金额由校领导审批后,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须明确行为主体的权责,并明确项目名称、协议方、主要研究内容、知识产权归属、合同经费数额及拨付方式、签署时间和有效期、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发生的测试加工、印刷出版、仪器设备购置、物资材料采购、实验室维修等需签订合同的经济事项,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以下类别:
(一)设备费:自然科学类项目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社会科学类项目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等费用,以及业务接待、交通等其他相关合理支出。
(三)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四)绩效支出:指项目组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合理分配。
(五)管理费:指支付学校日常管理中的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到账经费的5%提取。
(六)其他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费用。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外协费用的支出,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列示的外协单位、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拨款进度、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外协费用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外协费用不纳入科研相关考核和评价。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应体现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合同有约定的,科研绩效支出额度从其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合同,科研绩效支出额度不超过到账经费的80%;其他类合同科研绩效支出额度不超过到账经费的60%。
第十七条 从科研经费中支出的劳务费及绩效支出等人员支出费用,由学校依法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领用和报销须经相关负责人审签。
(一)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10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学院科研副院长)审批;
(三)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学院科研副院长)、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签;
(四)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除按第(三)项规定执行外,还须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五)已履行校领导审批程序的采购合同,报销时严格按照合同付款的金额低于50万元的单笔经济业务,无需再经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合同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项目需要变更依托单位的,项目经费可按规定办理转出手续,项目配套经费不办理转拨,由学校统筹。
第二十条 项目委托单位与学校发生纠纷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由原项目团队用于续研或预研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研制组装的产品或购置的设备需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经费产生的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属于学校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二)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三)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四)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五)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六)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经费管理项目负责人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并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纳入师德师风一票否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造成学校造成学校重大经济、名誉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且项目负责人为学校科研人员的横向项目,其经费使用按照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其科研考核按照学校科研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解释。原《中南民族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民大发〔2020〕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