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民大党发[2019]56号).-绿茵体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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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民大党发[2019]56号).

发布时间: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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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国家民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民委发[2018]1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对内设机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贯彻落实中央、审计署、国家民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要求,监督检查、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职责。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与委托、审计整改的监督、审计结果的运用等;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接收审计处审计过程发现的有关线索,按规定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对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评价审定,形成审计结果报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其工作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审计对象

    第六条 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内设机构的党委正职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

(二)主持全面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上级领导兼任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担任代理职务一年以上的正副职领导干部;

(五)根据党委组织部的委托,确定的需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八条 学校内设机构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和财经政策,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与党委工作有关的经费使用情况以及本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的管理使用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六)履行有关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七)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学校内设机构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和财经政策,履行相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的管理使用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八)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下达审计委托书,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由成立的审计组具体实施。审计开始前,应当召开由委托单位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及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人参加。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期限、审计内容以及接受反映情况的绿茵体育官网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内部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内设机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利用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资产管理、校办等部门的专项检查督查结果,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获取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审计处领导汇报,对重大问题审计处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遇有特殊情况,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经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结合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在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内,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一致,评价结论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重点关注单位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及效益,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资金资产管理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学校章程、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相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五)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六)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职能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专业机构的意见;

(八)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审计组按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按时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处进一步核实情况,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交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审计情况,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以及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包括审计发现主要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提出审计改进意见和建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评价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有关特殊事项,经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有关校领导,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会同党委组织部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交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认真研究整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报送党委组织部、审计处等部门。党委组织部、审计处采用多种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连同整改情况要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即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印发的《中南民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民大发[2003]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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